商標法

20030429-第四十三條修法歷程

20030429-三讀 全文修正

異議人或商標權人得提出市場調查報告作為證據。
商標專責機關應予異議人或商標權人就市場調查報告陳述意見之機會。
商標專責機關應就當事人陳述之意見及市場調查報告結果綜合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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