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警察機關許可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擺設攤位者。 二、在道路橫立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之物者。 三、在道路擺設筵席或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者。 四、在道路舉行賽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