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680124-第七十二條修法歷程

19680124-三讀 制定

未經警察機關許可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擺設攤位者。
二、在道路橫立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之物者。
三、在道路擺設筵席或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者。
四、在道路舉行賽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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