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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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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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之管理處罰,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違警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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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道路者,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等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其供車輛行駛者為車道,供行人通行者為人行道。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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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行人穿越道者,指在道路上以雙線紋或斑馬紋之標線標劃,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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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標線者,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止、指示,而以油漆混凝土、金屬或橡皮等勘劃之線條或文字。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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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標誌者,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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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號誌者,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聲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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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臨時停車者,指車輛停止未滿五分鐘,其引擎未熄火,駕駛人未離開駕駛座位,保持其車輛能立即行駛之狀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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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停車者,謂車輛因待客、待貨或裝卸貨物,需時在五分鐘以上,或機件故障待修,其引擎已熄火,或駕駛人已離開駕駛座位,致其車輛不能立即行駛者。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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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線、標誌、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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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道路交通之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指定某線道路或劃定某一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與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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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因車輛及行人臨時通行量之顯著增加,足使交通陷於停滯或混亂時,警察機關得禁止、限制車輛或行人通行。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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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之人員執行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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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處罰,由左列機關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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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除依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外,並依法移送法院處理。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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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應遵守本條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之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及憲兵之指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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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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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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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改正或補換牌照或禁止其繼續行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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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繳其牌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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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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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仍舊使用者,處汽車所有人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調整或修復。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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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不依規定期限參加年度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吊銷其牌照。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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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在實施年度檢驗後,如引擎、底盤、電系、車門及其他部分損壞而不修復,行駛時顯有危險者,處汽車所有人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者,責令報廢。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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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車身設備或重要機件變更調換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下罰鍰。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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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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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汽車不得收費營業,如有違反,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再違反者吊扣其牌照。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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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裝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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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於實施管制之道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者,處汽車駕駛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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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每年駕駛執照審驗者,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鍰;逾期六個月以上未參加審驗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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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或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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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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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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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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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排除黑烟超過規定濃度者,責令汽車所有人限期改善;逾期而不切實改善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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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經查屬實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繼續駕駛;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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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駕駛汽車者,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因而肇事致人傷亡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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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赤足或穿木屐、拖鞋駕車者,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鍰。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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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處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鍰。但單行道或依規定超車者,不在此限。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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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者,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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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不依標誌之指示,禁按或按鳴喇叭、或按鳴喇叭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音量者,處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鍰。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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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不燃亮前後車燈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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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不減速慢行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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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爭道競駛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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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超車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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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轉彎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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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迴車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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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倒車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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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在平交道、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或快車道臨時停車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臨時停車者亦同。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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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未依規定臨時停車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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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停車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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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駕車不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者,處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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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駕車在急彎處或危險地帶或交通頻繁處拋錨,未依左列規定處理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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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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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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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駕車肇事後,應即時處理,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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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三個月內違反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共達六次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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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辦理手續,逾期一個月者,得依左列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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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非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不得再行請領。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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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外,汽車駕駛人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在一年內不得再行申請考領駕駛執照。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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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車未經登記檢驗領取牌照而行駛者,處慢車所有人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鍰,禁止其通行並限期登記、檢驗、領取牌照。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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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車依法令規定不能發給牌照而行駛者,解除其主要設備後發還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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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車之號牌懸掛不合規定,或行車執照未隨車攜帶者,處慢車所有人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鍰。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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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車經登記檢驗後,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法令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鍰。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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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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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載運客貨者,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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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車駕駛人役使病弱衰老之牲畜挽車者,處三十元以下罰鍰。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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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在道路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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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監護人疏縱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在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嬉遊者,處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鍰。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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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車輛行駛之際,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鍰。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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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法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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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警察機關許可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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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縱或牽繫禽畜在道路奔走,足以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鍰。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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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如其違反規定屬於運送人、租用人,亦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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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處分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提起訴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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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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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