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處分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提起訴願。 受理前項訴願之機關,應於收受訴願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決定之。
受處分人不服第十四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 不服第二項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