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680124-第三十三條修法歷程

19680124-三讀 制定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一、將駕駛執照借供他人駕車者。
二、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者。
前項第二款之情形,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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