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680124-第三十九條修法歷程

19680124-三讀 制定

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處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鍰。但單行道或依規定超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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