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680124-第三十二條修法歷程

19680124-三讀 制定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普通或職業駕駛執照駕車者。
二、使用矇領或經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三、未領有駕駛執照而指導他人學習駕車者。
四、持學習駕駛證在學習場所以外道路駕車者。
前項第二款之駕駛執照扣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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