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普通或職業駕駛執照駕車者。 二、使用矇領或經註銷之駕駛執照駕車者。 三、未領有駕駛執照而指導他人學習駕車者。 四、持學習駕駛證在學習場所以外道路駕車者。 前項第二款之駕駛執照扣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