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680124-第三十六條修法歷程

19680124-三讀 制定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經查屬實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繼續駕駛;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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