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680124-第三十四條修法歷程

19680124-三讀 制定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一、持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客貨車或小型車者。
二、持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客貨車者。
三、持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者。
四、持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者。
五、持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者。
六、持大型客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機器腳踏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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