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680124-第三條修法歷程

19680124-三讀 制定

本條例所稱道路者,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等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其供車輛行駛者為車道,供行人通行者為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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