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680124-第九條修法歷程

19680124-三讀 制定

本條例所稱停車者,謂車輛因待客、待貨或裝卸貨物,需時在五分鐘以上,或機件故障待修,其引擎已熄火,或駕駛人已離開駕駛座位,致其車輛不能立即行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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