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查詢器
程式碼
介紹共筆
抖內贊助
搜尋法律
搜尋議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680124-第九條修法歷程
19680124-三讀 制定
本條例所稱停車者,謂車輛因待客、待貨或裝卸貨物,需時在五分鐘以上,或機件故障待修,其引擎已熄火,或駕駛人已離開駕駛座位,致其車輛不能立即行駛者。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
取得 law_id=0102017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2017, lawline_id=19680124-第九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