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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680124-第二十七條修法歷程
19680124-三讀 制定
自用汽車不得收費營業,如有違反,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再違反者吊扣其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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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 law_id=0102017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2017, lawline_id=19680124-第二十七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