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680124-第二十八條修法歷程

19680124-三讀 制定

汽車裝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氣味惡臭能防止其發洩而不防止者。
二、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量者。
三、裝載貨物超過規定載重量者。
四、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長、超寬、超高、超重情形,未經核准發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或未懸掛危險標識者。
五、裝載危險性貨物,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或未懸掛危險標識者。
六、擅自附掛拖車、拖斗行駛者。
七、裝載人客貨物不穩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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