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680124-第二十條修法歷程

19680124-三讀 制定

汽車領用試車或臨時牌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繳其牌照:
一、領用期滿未繳還者。
二、載運客貨收費營業者。
三、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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