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停車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彎道、陡坡、狹路、橋上、隧道、快車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道路修理地段者。
二、在圓環區內或障礙物對面者。
三、在交岔路口、消防栓、公共汽車招呼站等處十公尺以內停車者。
四、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醫院、娛樂、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入口之前及消防隊門前停車者。
五、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停車者。
六、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或標線之地區停車者。
前項各款情形,執行勤務警察於必要時,並得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附近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在車內時,由該執行勤務之警察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