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680124-第五十七條修法歷程

19680124-三讀 制定

汽車駕駛人三個月內違反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共達六次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
一年內吊扣駕駛執照三次,再違反前項各條規定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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