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680124-第五十三條修法歷程

19680124-三讀 制定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急彎處或危險地帶或交通頻繁處拋錨,未依左列規定處理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晝間不樹立標識或事後不除去者。
二、夜間不燃示紅燈或懸掛紅燈警告者。
三、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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