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辦理手續,逾期一個月者,得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原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原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之。 三、罰鍰不繳納者,按其罰鍰數額易處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