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680124-第五十八條修法歷程

19680124-三讀 制定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辦理手續,逾期一個月者,得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原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原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之。
三、罰鍰不繳納者,按其罰鍰數額易處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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