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680124-第六十一條修法歷程

19680124-三讀 制定

慢車未經登記檢驗領取牌照而行駛者,處慢車所有人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鍰,禁止其通行並限期登記、檢驗、領取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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