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之指揮者。 二、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邊通行者。 三、不依規定轉彎、迴轉、超車、臨時停車或停車者。 四、在道路上並行競駛者。 五、在夜間行車未燃亮燈光者。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者。 七、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