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680124-第六十五條修法歷程

19680124-三讀 制定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之指揮者。
二、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邊通行者。
三、不依規定轉彎、迴轉、超車、臨時停車或停車者。
四、在道路上並行競駛者。
五、在夜間行車未燃亮燈光者。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者。
七、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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