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680124-第六十八條修法歷程

19680124-三讀 制定

行人在道路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標線、標誌、號誌之指示或警察之指揮者。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者。
三、不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
五、任意拋棄足以妨害交通安全之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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