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載運客貨者,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者。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者。 三、不依規定擅自搭客者。 四、不依規定擅自營業者。 五、不依規定越區營業者。 六、強行攬載者。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行為,並扣留其車輛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