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680124-第六十六條修法歷程

19680124-三讀 制定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載運客貨者,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者。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者。
三、不依規定擅自搭客者。
四、不依規定擅自營業者。
五、不依規定越區營業者。
六、強行攬載者。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行為,並扣留其車輛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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