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680124-第六十四條修法歷程

19680124-三讀 制定

慢車經登記檢驗後,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法令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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