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680124-第十二條修法歷程

19680124-三讀 制定

道路因車輛及行人臨時通行量之顯著增加,足使交通陷於停滯或混亂時,警察機關得禁止、限制車輛或行人通行。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