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查詢器
程式碼
介紹共筆
抖內贊助
搜尋法律
搜尋議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680124-第十八條修法歷程
19680124-三讀 制定
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
一、懸用經吊銷或註銷之牌照者。
二、懸用已逾期之試車或臨時牌照者。
前項牌照並應扣繳之。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
取得 law_id=0102017 法律資料:
取得 law_id=0102017, lawline_id=19680124-第十八條 法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