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680124-第十八條修法歷程

19680124-三讀 制定

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
一、懸用經吊銷或註銷之牌照者。
二、懸用已逾期之試車或臨時牌照者。
前項牌照並應扣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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