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680124-第十六條修法歷程

19680124-三讀 制定

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應遵守本條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之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及憲兵之指揮。
戰列部隊編製裝備內之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違反前項規定之處罰,另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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