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680124-第十條修法歷程

19680124-三讀 制定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線、標誌、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之標線、標誌、號誌,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制定公布之。
車輛之分類及車輛行駛車道之劃分,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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