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680124-第四十一條修法歷程

19680124-三讀 制定

汽車駕駛人不依標誌之指示,禁按或按鳴喇叭、或按鳴喇叭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音量者,處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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