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680124-第四十七條修法歷程

19680124-三讀 制定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迴車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經彎道、坡路、狹路、橋樑、隧道、平交道者。
二、行經圓環路口未依規定繞行圓環者。
三、不依禁止迴車標誌指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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