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不減速慢行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近平交道,不遵標誌指示者。
二、駕車行近斑馬紋、行人穿越道者。
三、駕車行經彎道、坡路、狹路、橋上、隧道、輸油管、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者。
四、駕車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入口不遵標誌指示者。
五、會車及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者。
六、駕車進入市區或人口聚居處所,不依規定或不照標誌指示者。
七、駛至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者。
八、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或兩線均為幹線道或支線道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者。
九、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
不遵前項第九款之規定因而肇事者,並得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