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680124-第四十九條修法歷程

19680124-三讀 制定

汽車駕駛人在平交道、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或快車道臨時停車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臨時停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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