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680124-第四十二條修法歷程

19680124-三讀 制定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不燃亮前後車燈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遇雨霧或夜間駕車者。
二、在無燈光設備之道路上停車者。
夜間駕車在會車時,或在市區照明清楚之處,不改用近光燈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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