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680124-第四十五條修法歷程

19680124-三讀 制定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超車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彎道、陡坡、狹路、橋樑、隧道、交岔路、平交道、單行道道路修理地段者。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或地段超車者。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或對面有來車交會者。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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