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680124-第四十八條修法歷程

19680124-三讀 制定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倒車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彎道、狹路、橋樑、隧道、平交道、單行道、交岔路口、危險地帶或車輛交通頻繁之處所倒車者。
二、大型汽車無人在後指引時,不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地位或促使行人避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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