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680124-第四十六條修法歷程

19680124-三讀 制定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轉彎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表示手勢或未減速慢行者。
二、不依號誌、標誌、標線指示者。
三、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彎者。
四、多車道右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者;多車道左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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