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680124-第四十四條修法歷程

19680124-三讀 制定

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爭道競駛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單行道或雙車道上駕車與他車並行者。
二、在四線道以上道路駕車,不依規定車道行駛者。
三、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者。
四、駕車行駛人行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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