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750711-第二十七條修法歷程

19750711-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或於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汽車駕駛人逃避繳費並有傷害收費人員之情事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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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0717-三讀 修正

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或於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汽車駕駛人逃避繳費,致收費人員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致收費人員死亡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說明
汽車駕駛人駕車行近徵收道路工程受益費之收費站時,多不依規定繳費,且常有超速行駛衝過,逃避繳費,本條現行規定逃避繳費並須有傷害收費人員之情事,始可予以吊照之處罰,致逃避繳費之案件無法取締,影響工程受益費之徵收及行車秩序。又收費人員亦常有被汽車駕駛人於通過收費站時被撞傷之情事,如不防止,後果堪虞。故修正本條,以利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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