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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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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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之管理、處罰,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違警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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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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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輔助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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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道路交通之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發布命令,劃定行人徒步區;或指定某線道路或劃定某一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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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因車輛或行人臨時通行量之顯著增加或遇有突發事故,足使交通陷於停滯或混亂時,警察機關或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得禁止或限制車輛或行人通行。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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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之人員執行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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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之處罰,由左列機關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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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行為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應於十日內到達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但行為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不經裁決,逕依各該條款罰鍰最低額自動繳納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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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除依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外,並依法移送法院處理。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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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用車輛及軍用車輛駕駛人,應遵守本條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之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及憲兵之指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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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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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或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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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補換牌照或禁止其行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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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領用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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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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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吊銷其牌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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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車身或重要設備、引擎、底盤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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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煞車未調整完妥靈活有效,或方向盤未保持穩定準確,仍准駕駛人使用者,處汽車所有人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調整或修復。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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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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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扣留其車輛牌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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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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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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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無正當理由而不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三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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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補辦登記、補照、換照或禁止駕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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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參加駕駛執照審驗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年以上者,註銷其駕駛執照。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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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或於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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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所有人僱用或聽任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八款之人駕車者,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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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裝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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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裝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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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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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汽車範圍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未依規定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其駕駛人未具有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者,處所有人或駕駛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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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而不遵管制之規定者,處汽車駕駛人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因而致人受傷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致人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必要時,並得暫時扣留其車輛。 說明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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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經查屬實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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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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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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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小客車駕駛人未向公路主管機關委託之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即行執業;或所有人僱用未辦理執業登記之汽車駕駛人駕車者,各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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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妨害風化、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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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任意拒載短途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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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不在未劃分標線道路之中央右側部分駕車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但單行道或依規定超車者,不在此限。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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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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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按鳴喇叭不依規定,或按鳴喇叭超過規定音量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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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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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在道路上以超速、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等危險方式駕車,或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者,處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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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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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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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交會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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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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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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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迴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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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倒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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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坡道,上坡時蛇行前進,下坡時關閉電門空檔滑行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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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渡口不依規定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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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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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千元上、二千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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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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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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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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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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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在中途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或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處所樹立危險標識或事後不除去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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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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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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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後,應即時處理,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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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六個月內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六十條各條款規定之一,共達六次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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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者,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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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經主管機關裁決後逾十日,未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而又不依裁決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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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非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不得再行請領。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註銷者,非滿六個月不得再行請領。 說明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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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二項、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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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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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車未依規定登記領取行車執照行駛者,處慢車所有人五十元罰鍰,禁止其通行,並限期登記,領取行車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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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者,沒入後銷毀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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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車行車執照未隨車攜帶者,處慢車所有人三十元罰鍰。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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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三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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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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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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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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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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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十元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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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在道路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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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四歲之人,違反前條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規定者,處罰其法定代理人。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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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行近鐵路平交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二十元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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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車輛行駛之際,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者,處三十元罰鍰。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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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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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形之一不聽勸阻者,處所有人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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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縱或牽繫禽畜在道路奔走,足以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三十元罰鍰。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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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運送人、租用人、使用人,亦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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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或機器腳踏車駕駛人駕車爭道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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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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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處理有關交通事件,得設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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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處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說明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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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之處罰,由原處罰機關執行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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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機構或人員,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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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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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