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750711-第五十四條修法歷程

19750711-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不依規定暫停、看、聽,有無火車駛來,逕行通過者。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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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0717-三讀 修正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千元上、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仍強行闖越者。
二、在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及閃光號誌設備之鐵路平交道設有警告標誌或跳動路面,不依規定暫停,逕行通過者。
三、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臨時停車或停車者。
前項第一款情形,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說明
為加強鐵路平交道之管理,防止平交道車禍發生,特修正本條;並加重汽車駕駛人違規闖越平交道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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