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750711-第八十九條修法歷程

19750711-三讀 全文修正

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處理辦法,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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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0717-三讀 修正

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其處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說明
審檢分隸實施後,關於交通異議事件之裁定及刑事案件之審判,係屬法院交通法庭之職權,應由司法院監督。至於交通事件之裁決及異議之移送應由交通事件裁決機構為之,而交通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則由檢查官辦理,應由行政院監督。故有關交通事件處理辦法,自應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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