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750711-第六十五條修法歷程

19750711-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經主管機關裁決後逾十日,未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而又不依裁決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原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原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之。
三、罰鍰不繳納者,按其罰鍰數額易處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第三款之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如無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可資易處吊扣時,得就原處分之罰鍰加倍處罰;逾十日後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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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0717-三讀 修正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經主管機關裁決後逾十日,未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而又不依裁決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原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原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之;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三、罰鍰不繳納者,按其罰鍰數額易處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不依限期內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前項第三款之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如無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可資易處吊扣時,得就原處分之罰鍰加倍處罰;逾十日後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說明
現時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經依規定吊扣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多不依本條規定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車輛仍照常行駛,無強制執行之手段,本條第一項第二、三兩款只有加倍處分或易處之規定,亦形同具文,此種案件懸而未結者,為數甚多,特修正本條例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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