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750711-第六十六條修法歷程

19750711-三讀 全文修正

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非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不得再行請領。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註銷者,非滿一年不得再行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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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0717-三讀 修正

汽車牌照經吊銷或註銷者,非經公路主管機關檢驗合格,不得再行請領。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註銷者,非滿六個月不得再行請領。

說明
本條但書規定汽車牌照經註銷者,非滿一年不得再行請領,因時間過長,修正為六個月,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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