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妨害風化、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經赦免後未滿二年者。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行刑權時效消滅後未滿二年者。
三、受刑人在假釋中者。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前項所列各罪之一,經判決罪刑確定者,吊銷其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各罪之一,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易科罰金者,吊銷其營業小客車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