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輔助自行車未黏貼審驗合格標章於道路行駛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前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屬未經型式審驗合格車輛者,沒入之。
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未粘貼審驗合格標章於道路行駛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未經型式審驗合格或經檢驗不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於道路行駛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前項之電動輔助自行車,屬未經型式審驗合格、經檢驗不合格逾六個月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沒入之。
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未黏貼審驗合格標章於道路行駛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未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於道路行駛者,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