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860513-第七十一條修法歷程

bill-1091126070201100 修正

電動輔助自行車未黏貼審驗合格標章於道路行駛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前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屬未經型式審驗合格車輛者,沒入之。

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新增第二項。

二、新增電動輔助自行車未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之處罰規定。
瀏覽版本全文

bill-1100401070200900 修正

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未粘貼審驗合格標章於道路行駛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未經型式審驗合格或經檢驗不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於道路行駛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前項之電動輔助自行車,屬未經型式審驗合格、經檢驗不合格逾六個月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沒入之。

說明
一、配合本條例第十四條刪除未帶汽機車行車執照之處罰規定,爰刪除慢車證照隨身攜帶之規定。

二、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應黏審驗合格標章,以便識別管理,而違反粘貼審驗合格標章之義務者,並應有處罰規定,爰增訂第一項。

三、為確保交通安全,未經型式審驗合格或經檢驗不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應予以處罰;且就未經型式審驗合格、經檢驗不合格逾六個月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之車輛,並應沒入之,爰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
瀏覽版本全文

19860513-三讀 全文修正

慢車證照,未隨身攜帶者,處慢車所有人六十元罰鍰。

瀏覽版本全文

20051209-三讀 修正

慢車證照,未隨身攜帶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說明
罰鍰單位改為新臺幣。
瀏覽版本全文

20220419-三讀 修正

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未黏貼審驗合格標章於道路行駛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未經型式審驗合格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於道路行駛者,沒入之。

說明
修正通過。,,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