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1051222070202100 修正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但腳踏自行車駕駛年滿十八歲以上,其以經檢驗合格之安全座椅,附載七歲以下且體重二十五公斤以下兒童者,不在此限。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前項第一款之附載座椅,其應符合之檢驗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一、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慢車駕駛人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處以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又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規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故家長以自行車附載孩童之行為,已超過自行車乘坐人數規定數額,屬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之行為。
二、然自行車具有高度機動性,為我國常見的交通工具,且以自行車取代機車亦能減少廢氣排放,具有保護環境之優點,又親子共乘是世界潮流,於世界各國均屬常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自行車附載孩童之規定有過度限制之虞,實有必要修正。
三、參考各國相關規定,日本規定16歲以上者可於加裝幼兒安全座椅之自行車附載1名6歲以下幼兒,美國規定自行車得附載1至4歲幼童不超過40磅之幼童,英國規定自行車得附載不超過5歲幼童,荷蘭規定自行車得附載8歲以下幼童,爰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6條,開放年滿18歲以上者,其得附載7歲以下兒童。另參考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布之兒童生長曲線,第50百分位之7歲兒童平均體重為25公斤,爰規定上述附載兒童之體重以25公斤為限。
四、惟考量以自行車附載兒童仍有一定之安全風險,實有必要針對兒童座椅訂定安全檢驗標準,參考歐洲標準化委員會於2004年訂有自行車兒童座椅安全規定及測試方法,爰於本條第二項規定由主管機關訂定附載座椅之安全檢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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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60209070200500 修正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年滿十八歲之腳踏自行車駕駛人,使用經檢驗之兒童座椅附載七歲以下或體重在二十公斤以下幼童者,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有關附載幼童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宣導、得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及兒童座椅之檢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說明
一、現行條文規範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讓許多使用兒童座椅的家長遊走在灰色地帶,無法滿足親子出遊同樂的需求。該法條與國際間有條件開放自行車附載人之規定有所落差,爰提案修法。
二、現有法規雖規定自行車載人違法,但實際上以勸導為主。然而父母騎乘自行車載兒童早已是日常生活的一部分,顯見民眾有此需求,而法規未能「與時俱進」,因此提出修正。
三、歐美等先進國家,早已發展許多以自行車為主要交通工具的城市。邁向無汙染的載具是世界的潮流,公共自行車已經蔚為風潮,親子共乘自行車不應被擋在法律之外。
四、參考歐美等國家規範,自行車乘載兒童時,基於安全考量,需對騎乘者年齡、乘坐者年齡與車輛設備等三大方向有所限制。一、自行車乘載兒童時,因為附載增加,重心也會有所不同,因此駕駛人必須具備一定的體力與騎乘技術,且必須具備理解路況與決策判斷等能力,因此附載乘客的駕駛人,應當要有年齡限制,以確保乘坐者的安全,二、因乘載重量對於慢車重心影響甚劇,因此提案中特別加上承重限制,三、兒童座椅應有相關安全檢驗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爰此,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附載幼童的騎乘者年滿18歲,得附載7歲以下或體重20kg以下之幼童。
五、基於乘載幼童的安全考量,兒童座椅可參考歐盟EN
14344:European
Standard for Child's Seats for
Bicycles,並列為應施檢驗商品,必須經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才可貼上商品安全標章在市面上販售,藉此確保消費者使用權益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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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0513-三讀 全文修正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者。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者。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者。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者。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者。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者。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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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09-三讀 修正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
說明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二、罰鍰單位改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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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5-三讀 修正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說明
鑑於第三條第八款所稱車輛,除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外,尚包括第六十九條規定所稱腳踏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三輪以上慢車等慢車種類,實務迭有慢車駕駛人攀附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之情形,爰將原條文第七款規定之「汽車」修正為「車輛」,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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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三讀 修正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駕駛人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駛人未滿十八歲。
二、附載之幼童年齡或體重超過規定。
三、不依規定使用合格之兒童座椅、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
四、未依規定附載幼童。
前項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遵行事項及兒童座椅之檢驗方式,由交通部定之。
說明
一、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
二、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慢車駕駛人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處以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又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規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故家長以自行車附載孩童之行為,已超過自行車乘坐人數規定數額,屬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六條之行為。
三、然自行車具有高度機動性,為我國常見的交通工具,且以自行車取代機車亦能減少廢氣排放,具有保護環境之優點,又親子共乘是世界潮流,於世界各國均屬常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自行車附載孩童之規定有過度限制之虞,實有必要修正。
四、參考歐美等國家規範,自行車乘載兒童時,基於安全考量,需對騎乘者年齡、乘坐者年齡與車輛設備等三大方向有所限制,增訂駕駛人未滿18歲、附載幼童年齡、體重超出規定、不依規定使用合格之兒童座椅、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未依規定附載幼童之處罰規定。
五、惟考量以自行車附載兒童仍有一定之安全風險,實有必要針對兒童座椅訂定安全檢驗標準,參考歐洲標準化委員會於2004年訂有自行車兒童座椅安全規定及測試方法,爰於本條第三項增訂有關附載幼童之應遵行事項及兒童座椅之檢驗方式授權相關子法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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