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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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明-第七十六條版本全文

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七十六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但腳踏自行車駕駛年滿十八歲以上,其以經檢驗合格之安全座椅,附載七歲以下且體重二十五公斤以下兒童者,不在此限。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前項第一款之附載座椅,其應符合之檢驗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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