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0010102-第十八條之一修法歷程

bill-1090224070202500 修正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由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一、大型車輛因體積、重量以及承載乘員人數等影響,發生意外事故所造成之傷害往往較小型車事故更為嚴重,若與汽機車、行人發生事故,亦容易使汽機車乘載人員、行人受到嚴重傷害。因此許多先進國家對於大型車輛之安全法規日趨周延,尤其是近年來新增了許多大型車輛行車輔助系統法規。

二、大型車輛駕駛人因視野受到車體設計所侷限的視覺盲點,致使大型車輛起步、變換車道或轉彎(向)時碰撞其他用路人的機率相當高。

三、為求達到降低肇事率之目的,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應具備主動警示駕駛人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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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90504070201500 修正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由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一、大型車輛因體積、重量以及承載乘員人數等影響,發生意外事故所造成之傷害往往較小型車事故更為嚴重,若與汽機車、行人發生事故,亦容易使汽機車乘載人員、行人受到嚴重傷害。因此許多先進國家對於大型車輛之安全法規日趨周延,尤其是近年來新增了許多大型車輛行車輔助系統法規。

二、大型車輛駕駛人因視野受到車體設計所侷限的視覺盲點,致使大型車輛起步、變換車道或轉彎(向)時碰撞其他用路人的機率相當高。

三、為求達到降低肇事率之目的,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應具備主動警示駕駛人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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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91006070200900 修正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及大型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及大型車裝設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二萬七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大型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二萬一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一項大型車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輔助輔導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一、大型車係指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聯結車、大貨車、大客車、客貨兩用車及特種車等之車輛,其視野死角及轉彎內輪差,常造成嚴重車禍。

二、為提升用駕駛及其他用路人交通安全,強制要求所有大型車輛加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以輔助大型車駕駛及早發覺位於視野死角之用路人或小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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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91008070201200 修正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由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明定未依規定裝設及維持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正常運作者之處罰,應裝設視野輔助系統者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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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91217070201800 修正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或行車視野輔助裝置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或行車視野輔助裝置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裝置之車輛由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一、大型車輛如遊覽車、國道客運、大貨車及砂石車等,近幾年發生交通事故致死、傷案件層出不窮;且大型車輛駕駛人因視野受到車體設計所侷限的視覺盲點,致使大型車輛起步、變換車道或轉彎(向)時碰撞其他用路人的機率升高。

二、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造成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之A1類交通事故中,近年來大貨車及大客車仍是最高肇事車種。

三、又強制大型車輛加裝駕駛視野輔助裝置,在國外多有類似立法例,且相關技術與成品亦已成熟,爰要求大型車輛應強制加裝視野輔助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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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100401070202200 修正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與防捲入裝置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依前項規定裝設之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與防捲入裝置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除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之行為外,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規格及車輛種類,由交通部定之。
主管機關應就大型車設置防捲入裝置,另定輔導及獎勵辦法。

說明
一、現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內,規範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汽車依前項規定裝設之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二、考量前揭所規範,有需要再納入大型車未照規定設置防捲入裝置,是以本提案所修正之原因。

三、新增第六項條文,課予主管機關責任,應就大型車設置防捲入裝置,辦理輔導及獎勵辦法,並以此為中央法源依據之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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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02-三讀 增訂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強制汽車應裝設行車紀錄器者,及違反裝設規定,或非正常使用之罰鍰。
三、強制汽車所有人或使用人於行車前檢查並維持行車紀錄器之正常運作。
四、規定應保存行車紀錄卡或避免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及違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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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三讀 修正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依前項規定裝設之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除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之行為外,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規格及車輛種類,由交通部定之。

說明
依委員提案及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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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三讀 修正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依前項規定裝設之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除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之行為外,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防止捲入裝置之規格及車輛種類,由交通部定之。
第一項汽車裝設防止捲入裝置之實施、宣導、輔導及獎勵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說明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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