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與防捲入裝置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依前項規定裝設之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與防捲入裝置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除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之行為外,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規格及車輛種類,由交通部定之。
主管機關應就大型車設置防捲入裝置,另定輔導及獎勵辦法。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一、現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條文內,規範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汽車依前項規定裝設之行車紀錄器及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二、考量前揭所規範,有需要再納入大型車未照規定設置防捲入裝置,是以本提案所修正之原因。
三、新增第六項條文,課予主管機關責任,應就大型車設置防捲入裝置,辦理輔導及獎勵辦法,並以此為中央法源依據之具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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