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1100401070200900 修正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十公里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或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前二項違規車輛應於七日內接受臨時檢驗,若有擅自增減裝置、與出廠規格不符者,應於一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覆驗;未於一個月內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註銷其電動輔助自行車審驗合格標章,或吊扣其電動自行車牌照一個月。電動自行車於六個月內無法修復並通過覆驗者,吊銷其牌照,經確認不堪使用者,並應責令報廢。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有第二項行為者,並吊扣該電動自行車牌照一個月。
說明
考量電動輔助自行車亦有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駛速率,超速行駛亦有礙交通之安全,故應予以納管,又考量超速之程度所造成之風險有別,應有區別超速程度而異處罰程度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並增訂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又如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為以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駛速率行駛,而有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之情事,本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罰鍰並責令改正,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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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三讀 增訂
電動自行車於道路行駛或使用,行駛速率超過型式審驗合格允許之最大行駛速率每小時二十五公里者,處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說明
一、新增條文。
二、目前台灣使用電力驅動之代步工具越來越多,其中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的數量更是呈現快速增長之趨勢,但其被列為「慢車類」,規範與限制相較於機車明顯寬鬆許多,進而衍生出許多交通問題。
三、有鑑於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時常有未經核准,擅自改裝車輛,變更車輛速度上限之情形,卻缺乏相應之罰則,恐影響道路安全。
四、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經改裝後,幾乎能達到一般輕型機車之速度,但因其在分類上屬於慢車,駕駛人無須考取駕照即可上路,等同於騎行機車卻只能用慢車之法律來規範。
五、現行規定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之最大行駛速率為時速25公里,若以改裝手段使其超過速限規定,混淆慢車與機車的界線,不僅造成交通管理上之問題,更可能危及駕駛人及用路人的安全。
六、因改動速率上限等同於使慢車成為機車,理應以機車之標準開罰,故比照本法第十六條擅自變動原有規格之罰則,違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七、爰增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二之一條,若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未經核准,不得擅自使其速率超過現行規定,影響行車安全者,將處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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