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1090414070200300 增訂
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個人代步運具及電動行駛慢車之駕駛人,未滿十四歲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車輛移置保管。
前項各類慢車租賃業者未於租借車輛予駕駛人前,教導駕駛人車輛操作方法及道路行駛規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具機動力之各類慢車,於驅動後很快便達較高行駛速度,並於電力未耗盡前可持續行駛,故駕駛人操控時應具較成熟之生心理能力,方能操控與應變路況。爰新增本條文第一項規定駕駛人之最低年齡,並配合本條例中對行為人未滿14歲處罰父母或監護人、滿14歲處罰行為人之通則,明定最低年齡為14歲。
三、由於目前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行駛道路所衍生之安全問題,有許多係源自租借使用時欠缺足夠的使用說明,惟出租業者本應教導租用者關於車輛機動力的安全操作與其在道路之行駛規定,爰新增本條文第二項規定租借者之教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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